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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100期

时间:2025-01-10 14:29 来源: 米兰milan(中国) 阅读: 700

会员法讯第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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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讯速递

1.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8日发布第348号令,《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整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提高城市建设档案信息化水平该办法在六个方面实现了突破创新:一是构建分级接收体系。随着城市量级提升,现行城建档案接收体制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本次《办法》则明确构建市和区、县(市)分级的城建档案接收体系,顺应城建档案精细化发展要求。二是明晰档案收集范围。根据杭州市实际,将接收的档案范围进一步明确。三是确立事前告知、事中指导制度。《办法》要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工程档案的要求。同时规定,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四是明确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办法》对参建主体的工程档案收集、移交等责任进行明确,以此保障不同阶段的工程档案持续关联。五是完善竣工图绘制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档案中的竣工图应当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施工结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共同对竣工图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确认。六是创设电子档案体系。《办法》根据杭州市数字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实际,对城建档案电子化作出具体规定,全市域统一的电子城建档案接收平台、电子档案单套接收机制等工作都将得到进一步推进。

 

以案释法

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双方未约定以该方式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被迫接受并支付贴息费用时,贴息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案情介绍

2014年6月,A公司与B公司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分公司承包购物中心工程。2014年8月,B公司分公司与C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该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C。后原告C起诉被告B公司及其分公司主张劳务费。原被告就劳务款金额、已付款等产生争议。其中关于已付款贴息争议,被告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曾支付部分劳务费,其中400万元系承兑汇票,C贴息218,000元。原告主张贴息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不予认可。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观点:关于本案贴息损失应由谁来负担的问题。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鉴于双方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承兑汇票方式履行。因此,一审法院判令218000元贴息损失由一审被告公司承担,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再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定诉争的贴息,系基于涉案工程由一审被告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产生,因双方事先并未约定可以用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事后也未达成以该方式结算工程款的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也无强制性规定,C被迫支付贴息的责任在于一审被告公司,一、二审法院认定由被告公司承担该费用,并无不当。

律师观点

实践中,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代替银行转账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较为常见,承包人迫于资金和回款压力,往往选择被迫接受并在票据到期前提前办理贴现,支付贴现利息,对于贴息费用应由谁承担容易发生争议。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合同中或者履行中有明确约定和承诺的,应该以双方约定和承诺内容为准。当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如上述案件,法院可能会考虑双方的约定、承包人的地位、承包人有无提出异议以及是否被迫接受票据支付方式而产生贴息费用等情形作出综合判断,需要提醒的是,实践中也存在以承包人已经以行为接受商票支付且未提出异议或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等理由而不支持贴息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的情况,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施工单位在缔约时应审慎审查工程款支付条款,如无法接受商票支付方式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具体付款方式并排除该支付方式,如接受商票支付方式的,也应明确贴息等费用由谁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留意保留发包人同意支付贴息、承包人只是被迫接受该支付方式并支付贴息费用和产生损失的相关依据。

三、法务问答

质保金返还后,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拒绝维修?

答:质保金的返还时间与缺陷责任期挂钩,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但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如质量保修期未满,承包人的法定保修义务并没有因此而免除。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不能直接拒绝维修,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温馨贴士

当事人预先约定放弃调整违约金无效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4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意味着当事人约定了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不能阻却违约方请求调整,是否调整关键在于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低于或者高于所造成的损失。

 

本期撰稿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盛梦莹

0571-8199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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